繼共享單車之后,“共享汽車”(官方稱“分時租賃”)新規也正式發布了。
日前,由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起草的《關于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印發,這意味著包括“共享汽車”或“汽車共享”在內的小微型客車租賃將進入發展“快車道”。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在保持規范租賃車輛管理、落實身份查驗制度、完善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加強日常經營管理、推動規模化、網絡化、品牌化發展等頂層設計下,堅持鼓勵汽車共享或共享汽車業態、在人流密集區為停車提供便利等之外,從政策定位到押金機制等,也有了一些新的變化。
征求意見期間,文件名稱為《關于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最終文件名稱則調整為《關于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之所以從“汽車租賃”調整為“小微型客車租賃”,是因為“汽車租賃”從定義上更為寬泛,既可以是“小微型客車租賃”,也可以是“大中型客車租賃”,甚至是“貨車租賃”。
而該《指導意見》主要面向的是“小微型客車租賃”業態,因此,從文件名稱調整為《關于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更符合實際,也能避免公眾及行業不必要的誤解。
在落實身份查驗機制方面,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增加了“為維護公共安全”和“并按要求采集和報送有關信息”等表述和要求。
按照《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因此,“小微型客車租賃”作為機動車租賃的一種業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落實法律的要求,履行對客戶的真實身份查驗。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維護公共安全的必要。
此外,從業務運營角度來看,通過落實身份查驗,有助于在確保租賃雙方身份真實的基礎上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包括相應保險的受益人以及違章行為的責任人等。
在征求意見稿中,關于使用新能源車輛分時租賃,表述為”對使用新能源車輛開展分時租賃的,……“,而在《指導意見》中則明確為“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開展分時租賃,……”。
這種表述上的調整表明,對于小微型客車分時租賃業務,總體上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一方面,這符合汽車產業的發展趨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大氣污染防治及環境保護和治理。
但是,基于汽車分時租賃在“減少個人購車意愿,一定程度上緩解城市私人小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趨勢以及對道路和停車資源的占用”等方面的作用,《指導意見》并不反對傳統燃油機動車用于分時租賃業務。
一如“共享單車”,共享汽車或汽車共享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各個平臺或企業都面對用戶收取幾百元不等的押金。
不論在征求意見稿中,還是最終版《指導意見》中,都要求平臺或企業“確保用戶押金和資金安全”,與此同時,《指導意見》中新增了“鼓勵分時租賃經營者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一方面,從平臺或企業對用戶的約束或管理機制上來看,除去傳統的押金外,還有很多方式可以實現,另一方面,各個平臺或企業利用押金歸集大量的資金,會顯著增加用戶資金風險。
因此,在《指導意見》中提出“采用信用模式替代押金管理”也符合分時租賃業態的發展趨勢。
除去上述新增的變化,針對汽車共享要求“提升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以及在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方面,“加快推進制度標準建設”、“創新監管方式”等還有很多亮點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