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保險產品有一定的復雜性,因此在保險業界有一種“推銷說”,意即保險不是一種消費者會主動上門求索的產品,而是需要靠保險業務員推銷出去的,消費者主動購買與業務員推銷成功的比例大約在1:9。
然而報銷銷售人員在行銷過程中,出于主觀或客觀上的原因,很容易產生一些隱蔽性很強的“障眼術”,有時是代理人主動采用的,有時甚至連代理人自己都沒有意識到“說錯了”。
你被“忽悠”過嗎?
2017年4月27日,江蘇省蘇州市徐先生到蘇州林肯中心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購車時銷售說:要買2年的盜搶險,可以贈送OBD車智匯。因此就簽訂合同由蘇州林肯中心代為買兩年的盜搶險,并將盜搶險保險費一并繳納計入購車總費用中。直到現在,蘇州林肯中心也沒有給徐先生辦理正規的盜搶險合同。4S店解釋是OBD就可以代替了盜搶險,林肯金融也認可用OBD代替盜搶險。
隨即,車主在汽車投訴網發表了投訴向昆山明都林肯4S店提出2點質疑:
1、購車時說好的代為購買盜搶險,按照通常理解應該是由正規保險公司以徐先生作為受益人出具保險合同,同時開具保費收據發票。但林肯中心并沒有提供這些。
2、徐先生一共繳納了購車及代辦費等35.6萬元,實際收到各種發票合計35.13892萬元,缺4610.8元沒有開具任何發票。
關鍵是,反映意見后,4S店里的售后林主管讓徐先生找銷售顧問協商,而銷售顧問說已經反映給店里了,由店里處理。并且林肯客服電話4009886789也只能把問題反映給經銷商,根本就不能解決問題,林肯之道徒有其名,整個就是踢皮球,整個售后系統涉嫌就是偏袒經銷商。
縱觀全文,小編也提出兩個疑問。
一:OBD怎么可以代替盜搶險?
小編直接撥打了林肯中心客服熱線,但客服人員告知小編,這只是經銷商線下活動,關于OBD還是盜搶險,廠家這邊是沒有的。隨后小編聯系當地經銷商咨詢。銷售告知OBD確實可以代替盜搶險,而買盜搶險送OBD這是新活動,但其實這也是噱頭,換句話,譬如保險盜搶險3000塊,你可以選擇不買盜搶險,用3000塊來裝OBD,OBD本身有定位功能,還有盜搶功能,但是關于徐先生買的這款林肯MKZ 2017款 2.0T 尊雅版本身也帶有定位功能,所以銷售建議盜搶險直接在保險公司購買即可,不需要裝OBD。
二:沒有投保單據可不可能投保成功?
小編咨詢了保險公司相關人員,作為4S店也只是代辦程序,應該及時告知車主為車主購買了什么保險公司,確定了保險公司后,車主可以憑著車架號或車牌號查詢4S店是否為車主購買盜搶險。而至于投保單,如果購買了其他保險只是沒有提供盜搶險的單據,可以要求該4S店提供批單(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一種書面證明),談到發票問題,有些保險公司從未主動給過發票,車主可要求補開。
其次,如果是在汽車公司的金融公司貸款買車,提交了所有需要的資金證明,并且車子也做了抵押。4S店要求購買盜搶險,一般來說4S店是第一受益人,金融公司是第二受益人,這是合理的,由于在還貸期內,汽車的所有人是放款方,如果車輛發生盜搶,而貸款人拒絕還款的話會造成放貸方直接損失。因此要求必須購買盜搶險,受益人也是對方是合理的。所謂受益人是指保險合同的受益,在車主不擁有產權的情況下就是不擁有保險利益當然在發生保險事故后就不具備受益人條件。
4S店利用“障眼法”,正是導致消費者誤解產品本身意思的“罪魁禍首”。
說到這里,小編終于搞懂了其中的來龍去脈,其實就是4S店純粹的忽悠,忽悠徐先生購買了2年盜搶險,徐先生心想,購買2年盜搶險送OBD,對他來說只是多一個東西,但沒想到與4S店的解釋截然相反,4S店告知:如果裝上了OBD就相當于買了盜搶險,默認不會另外在保險公司購買盜搶險,意思就天壤之別了,付了該付的錢卻沒有購買,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并且在購買期間,銷售人員也沒有明確告知徐先生該實情,如果告知了,徐先生可能就不會購買2年盜搶險貪圖這個OBD了。這其實也屬于隱瞞欺騙。目前,徐先生要求4S店重新為車輛購買盜搶險,并且一定要出具批單,且受益人一定要有徐先生名字。小編認為這個要求合情合理。
可惜,林肯4S店如今卻以已經懲罰該銷售人員為由與徐先生協商。可見,林肯4S店忽悠本領不是一般簡單。